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柯姿佐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