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八年交易字第二二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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