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高敏俐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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