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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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 陳力新 相對人 王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6年度司家調字第971號調解程序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116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原告所應給付子女扶養費,均已直接給付與未成年子女支付相關學費等支出,聲請人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給付子女扶養費62萬元之債權不存在,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44號審理中。爰聲請准予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係持本院106年度司家調字第971號調解程序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執行聲請人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之債權,而由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8116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嗣經核發扣押命令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已扣押金額62萬5,210元(含執行費用),本院執行處於107年8月29日以中院麟民執107司執春字第81162號函核發移轉命令,於同日發函相對人系爭執行事件已執行終結,故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本件已無從為停止執行程序甚明,聲請人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1162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