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 王芬蘭 相對人 曾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程序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1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聲請人所提起之民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法院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該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始足當之。如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或係對於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裁定同此見解)。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1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所載之不動產,業已對相對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之訴,現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784號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107年度訴字第2784號民事卷宗查閱屬實,固堪認定。惟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18號裁定,業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在案,亦經本院調閱前開107年度司拍字第418號卷宗核閱無誤,顯見上開拍賣抵押物裁定尚未確定,相對人自尚無可能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所稱以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尚未開始,自無停止執行之可言。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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