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一號
原告督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龍 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承攬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又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日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七條已明定:如因本合約發生之爭議而涉及訴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在卷足憑,且被告亦執此抗辯:本件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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