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二月二十一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已無串供之虞,而均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因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故經本院裁定均自同年十月十八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進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