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璧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邱佩芳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