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一號
原告督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元伍
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零伍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