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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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上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九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答辯:請求駁回。
二、證據:援用刑事資料之證據。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0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