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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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何亞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37),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78年2月間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㈡字第40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056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依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4條第2項、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8條規定,減為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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