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1月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223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8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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