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共同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7月26日至91年8月6日犯共同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20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6176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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