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上字第2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原告丁○○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因被告丙○○等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96年10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周盈文書記官余姿慧通譯朱玉珍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丁○○未到訴訟代理人:甲○○到被告:乙○○到
丙○○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百二十三萬二千九百八十六元及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期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余姿慧受命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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