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吳健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提起之99年度北訴字第30號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在案,
有本院上開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提之訴即顯無勝
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素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