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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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2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鍋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給付義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
萬2,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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