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30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清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001
484,789元
94年11月21日
6.9%
自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28,069元
95年2月21日
7.9%
自9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