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一號
原告乙○○
己○○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設台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豐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鎮○○路○○○巷○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B書記官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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