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俐菱(原名陳淑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俐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俐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且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
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立法院於102年1月4日三讀通過,同月23日公布,並於同月25日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條文新增第1項不得併合處罰之四種態樣,並於第2項新增受刑人得就第1項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刑;因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對於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仍維持其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方式執行其刑罰,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相較,自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況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另賦予受刑人仍得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方式,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新舊法比較結果,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
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之不再援用理由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鍾貴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為││││為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共4罪)│├────────┼────────┼────────┼────────┤│犯罪日期│90年02月06日至│94年11月28日至│95年12月07日、│││94年04月22日│95年05月15日│96年03月19日、│││││96年03月28日、│││││96年0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調│臺中地檢99年度調││年度案號│字第5450號│偵字第45號│偵字第4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310號│91號│91號││├────┼────────┼────────┼────────┤││判決日期│101年02月16日│101年03月08日│101年03月0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決││2106號│4564號│4564號││├────┼────────┼────────┼────────┤││確定日期│101年04月30日│101年09月05日│101年09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8月減為│││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5罪)│(共2罪)│├────────┼────────┼────────┼────────┤│犯罪日期│95年12月07日│95年12月11日、│96年03月07日、││││96年04月14日、│96年06月13日││││96年04月17日、│││││96年04月17日、│││││96年0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調│臺中地檢99年度調│臺中地檢99年度調││年度案號│偵字第45號│偵字第45號│偵字第4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1號│91號│91號││├────┼────────┼────────┼────────┤││判決日期│101年03月08日│101年03月08日│101年03月0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決││4564號│4564號│4564號││├────┼────────┼────────┼────────┤││確定日期│101年09月05日│101年09月05日│101年09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1月│(共14罪)│││(共4罪)│(共2罪)││├────────┼────────┼────────┼────────┤│犯罪日期│96年03月08日、│96年04月04日、│96年04月25日、│││96年03月14日、│96年04月20日│96年04月26日、│││96年04月11日、││96年04月27日、│││96年04月11日││97年09月15日、│││││98年01月21日、│││││98年01月21日、│││││98年01月21日、│││││98年01月08日、│││││98年01月12日、│││││98年01月14日、│││││98年01月22日、│││││98年01月23日、│││││98年01月24日、│││││98年01月20日至│││││98年0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調│臺中地檢99年度調│臺中地檢99年度調││年度案號│偵字第45號│偵字第45號│偵字第4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1號│91號│91號││├────┼────────┼────────┼────────┤││判決日期│101年03月08日│101年03月08日│101年03月0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決││4564號│4564號│4564號││├────┼────────┼────────┼────────┤││確定日期│101年09月05日│101年09月05日│101年09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共7罪)│(共5罪)│(共3罪)││││││├────────┼────────┼────────┼────────┤│犯罪日期│96年05月02日、│96年10月05日、│97年06月19日、│││97年06月09日、│97年06月16日、│97年08月21日、│││97年06月16日、│97年08月08日、│97年09月02日│││97年09月12日、│97年09月26日、││││97年09月24日、│97年10月03日││││98年01月16日、│││││98年0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調│臺中地檢99年度調│臺中地檢99年度調││年度案號│偵字第45號│偵字第45號│偵字第4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1號│91號│91號││├────┼────────┼────────┼────────┤││判決日期│101年03月08日│101年03月08日│101年03月0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決││4564號│4564號│4564號││├────┼────────┼────────┼────────┤││確定日期│101年09月05日│101年09月05日│101年09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減│││(共4罪)│(共11罪)│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08月18日、│97年08月18日、│96年03月09日│││97年08月20日、│97年08月06日、││││97年08月20日、│97年08月08日、││││97年10月01日│97年08月18日、│││││97年09月22日、│││││97年09月23日、│││││97年09月24日、│││││97年09月25日、│││││97年09月26日、│││││97年09月30日、│││││97年10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調│臺中地檢99年度調│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5號│偵字第45號│偵字第1952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1號│91號│1215號││├────┼────────┼────────┼────────┤││判決日期│101年03月08日│101年03月08日│101年11月08日│├───┼────┼────────┼────────┼────────┤││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4564號│91號│1215號││├────┼────────┼────────┼────────┤││確定日期│101年09月05日│101年03月08日│101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1年減│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6月│為有期徒刑3月││││(共4罪)││├────────┼────────┼────────┼────────┤│犯罪日期│96年04月13日│96年04月17日、│96年04月18日││││96年04月13日、│││││96年04月18日、│││││96年0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523號│偵字第19523號│偵字第1952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215號│1215號│1215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08日│101年11月08日│101年11月08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215號│1215號│1215號││├────┼────────┼────────┼────────┤││確定日期│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為有期徒刑2月│(共4罪)│(共5罪)│├────────┼────────┼────────┼────────┤│犯罪日期│96年04月19日│96年06月12日、│96年10月30日、││││97年05月07日、│97年05月08日、││││97年06月25日、│97年06月06日、││││97年08月14日│97年06月13日、│││││97年07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523號│偵字第19523號│偵字第1952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215號│1215號│1215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08日│101年11月08日│101年11月08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215號│1215號│1215號││├────┼────────┼────────┼────────┤││確定日期│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共3罪)│(共6罪)│(共2罪)│├────────┼────────┼────────┼────────┤│犯罪日期│97年04月15日、│97年04月16日、│97年07月04日、│││97年09月04日、│96年05月18日、│96年05月11日│││97年04月16日│97年05月13日、│││││97年05月23日、│││││97年06月03日、│││││97年0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523號│偵字第19523號│偵字第1952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215號│1215號│1215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08日│101年11月08日│101年11月08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215號│1215號│1215號││├────┼────────┼────────┼────────┤││確定日期│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25│26│27│├────────┼────────┼────────┼────────┤│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犯罪日期│97年07月21日│98年04月13日、│98年04月28日││││97年0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523號│偵字第19523號│偵字第1952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215號│1215號│1215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08日│101年11月08日│101年11月08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215號│1215號│1215號││├────┼────────┼────────┼────────┤││確定日期│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28│29│3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共4罪)│├────────┼────────┼────────┼────────┤│犯罪日期│98年07月20日、│98年08月20日│96年07月19日、│││97年04月15日││97年07月03日、│││││97年08月22日、│││││97年09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523號│偵字第19523號│偵字第1952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215號│1215號│1215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08日│101年11月08日│101年11月08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215號│1215號│1215號││├────┼────────┼────────┼────────┤││確定日期│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31│32│3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1月│││││(共2罪)│├────────┼────────┼────────┼────────┤│犯罪日期│95年12月05日│95年12月07日│96年04月13日、│││││96年0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調偵字第45號│調偵字第45號│調偵字第4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992號│1992號│1992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1992號│1992號│1992號││├────┼────────┼────────┼────────┤││確定日期│102年04月17日│102年04月17日│102年0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34│35│3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為有期徒刑2月│(共10罪)│(共6罪)│││(共2罪)│││├────────┼────────┼────────┼────────┤│犯罪日期│96年04月14日、│96年04月25日、│97年06月05日、│││96年04月23日│96年04月27日、│97年08月08日、││││97年09月15日、│97年09月11日、││││97年09月18日、│97年10月01日、││││97年09月22日、│98年01月14日、││││97年09月23日、│98年01月17日││││97年09月24日、│││││97年09月25日、│││││97年09月26日、│││││98年0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調偵字第45號│調偵字第45號│調偵字第4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992號│1992號│1992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1992號│1992號│1992號││├────┼────────┼────────┼────────┤││確定日期│102年04月17日│102年04月17日│102年0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37│38│3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共3罪)│││├────────┼────────┼────────┼────────┤│犯罪日期│97年06月12日、│97年08月18日│97年08月29日│││97年06月17日、│││││97年0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調偵字第45號│調偵字第45號│調偵字第4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992號│1992號│1992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1992號│1992號│1992號││├────┼────────┼────────┼────────┤││確定日期│102年04月17日│102年04月17日│102年0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執更字第3734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1至40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編號│40│41│4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10罪)│(共10罪)│├────────┼────────┼────────┼────────┤│犯罪日期│97年09月17日│97年05月27日、│97年08月06日、││││97年06月12日、│97年08月14日、││││97年06月19日、│97年08月27日、││││97年06月30日、│97年09月02日、││││97年07月02日、│97年09月10日、││││97年07月04日、│98年05月20日、││││97年07月08日、│98年07月15日、││││97年08月01日、│97年05月12日、││││97年08月05日、│97年05月14日、││││97年08月06日│97年0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調偵字第45號│字第28038號等號│字第28038號等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事實審││1992號│第1334號│第1334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3年09月30日│103年09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判決││1992號│第1334號│第1334號││├────┼────────┼────────┼────────┤││確定日期│102年04月17日│103年10月24日│103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734號(│執字第16677號(│執字第16677號(│││編號1至40數罪併│編號40至53數罪併│編號40至53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2年6月)│2年6月)│└────────┴────────┴────────┴────────┘┌────────┬────────┬────────┬────────┐│編號│43│44│4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10罪)│(共10罪)│(共10罪)│├────────┼────────┼────────┼────────┤│犯罪日期│97年05月30日、│97年06月25日、│97年08月04日、│││97年06月03日、│97年07月01日、│97年08月07日、│││97年06月06日、│97年07月02日、│97年08月07日、│││97年06月09日、│97年07月04日、│97年08月11日、│││97年06月09日、│97年07月10日、│97年08月12日、│││97年06月12日、│97年07月14日、│97年08月21日、│││97年06月13日、│97年07月16日、│97年08月26日、│││97年06月17日、│97年07月25日、│97年08月28日、│││97年06月19日、│97年07月30日、│97年09月02日、│││97年06月23日│97年07月31日│97年09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038號等號│字第28038號等號│字第28038號等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事實審││第1334號│第1334號│第1334號││├────┼────────┼────────┼────────┤││判決日期│103年09月30日│103年09月30日│103年09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判決││第1334號│第1334號│第1334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24日│103年10月24日│103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677號(│執字第16677號(│執字第16677號(│││編號40至53數罪併│編號40至53數罪併│編號40至53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2年6月)│2年6月)│└────────┴────────┴────────┴────────┘┌────────┬────────┬────────┬────────┐│編號│46│47│4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10罪)│(共10罪)│(共10罪)│├────────┼────────┼────────┼────────┤│犯罪日期│97年09月08日、│97年10月07日、│97年12月04日、│││97年09月17日、│97年10月07日、│97年12月05日、│││97年09月22日、│97年10月09日、│97年12月10日、│││97年09月24日、│97年10月14日、│97年12月11日、│││97年09月26日、│97年10月17日、│97年12月12日、│││97年09月30日、│97年10月22日、│97年12月16日、│││97年09月30日、│97年10月27日、│98年01月13日、│││97年10月02日、│97年11月03日、│98年01月23日、│││97年10月03日、│97年11月17日、│98年02月19日、│││97年10月07日│97年11月20日│98年0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038號等號│字第28038號等號│字第28038號等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事實審││第1334號│第1334號│第1334號││├────┼────────┼────────┼────────┤││判決日期│103年09月30日│103年09月30日│103年09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判決││第1334號│第1334號│第1334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24日│103年10月24日│103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677號(│執字第16677號(│執字第16677號(│││編號40至53數罪併│編號40至53數罪併│編號40至53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2年6月)│2年6月)│└────────┴────────┴────────┴────────┘┌────────┬────────┬────────┬────────┐│編號│49│50│5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10罪)│(共10罪)│(共10罪)│├────────┼────────┼────────┼────────┤│犯罪日期│98年03月06日、│98年04月17日、│98年06月05日、│││98年03月10日、│98年04月21日、│98年06月17日、│││98年03月17日、│98年04月24日、│98年06月23日、│││98年03月23日、│98年04月27日、│98年06月25日、│││98年03月31日、│98年04月28日、│98年06月29日、│││98年03月31日、│98年05月13日、│98年07月03日、│││98年04月02日、│98年05月20日、│98年07月09日、│││98年04月07日、│98年05月22日、│98年07月13日、│││98年04月14日、│98年05月26日、│98年07月15日、│││98年04月14日│98年06月02日│98年0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038號等號│字第28038號等號│字第28038號等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事實審││第1334號│第1334號│第1334號││├────┼────────┼────────┼────────┤││判決日期│103年09月30日│103年09月30日│103年09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判決││第1334號│第1334號│第1334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24日│103年10月24日│103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677號(│執字第16677號(│執字第16677號(│││編號40至53數罪併│編號40至53數罪併│編號40至53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2年6月)│2年6月)│└────────┴────────┴────────┴────────┘┌────────┬────────┬────────┬────────┐│編號│52│5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10罪)│(共12罪)││├────────┼────────┼────────┼────────┤│犯罪日期│98年07月24日、│98年08月21日、││││98年07月28日、│98年08月27日、││││98年07月30日、│98年09月02日、││││98年07月31日、│98年09月04日、││││98年08月03日、│98年09月10日、││││98年08月04日、│98年09月14日、││││98年08月10日、│98年09月16日、││││98年08月12日、│98年09月18日、││││98年08月12日、│98年09月22日、││││98年08月17日│98年09月28日、│││││98年10月02日、│││││98年10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038號等號│字第28038號等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事實審││第1334號│第1334號│││├────┼────────┼────────┼────────┤││判決日期│103年09月30日│103年09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金上訴字│102年度金上訴字│││判決││第1334號│第1334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24日│103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677號(│執字第16677號(││││編號40至53數罪併│編號40至53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罰已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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