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上訴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高秀琴 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
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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