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鎮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甲 ○ 住基隆市○○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4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