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娟┌─────────────────────────────────────────────────────────────┐│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趙清遠安泰商業銀行北│一0三─五│壹萬柒仟肆佰伍拾│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AY0一二00三│││││高雄分行││元││三││├─┼────────┼───────┼─────────┼────────┼───────────┼────────┼──┤│2│ 黃燁弘高雄新興郵局│0000000─九│貳仟壹佰捌拾玖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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