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21號
原   告  謝日發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被   告  吳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
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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