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21號
原 告 謝日發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被 告 吳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
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