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54號
原   告  王美媛
訴訟代理人  蔡鴻龍
被   告  薛明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明傳間請求給付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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