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54號
原 告 王美媛
訴訟代理人 蔡鴻龍
被 告 薛明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明傳間請求給付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