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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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原告 劉憲政 被告 何英傑
陳弘祐 陳柏銘 江○澐(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盧○浩(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劉○翔(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75號、102年度訴字第1094、15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江彥儀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