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原告 劉憲政 被告 朱堯章
趙家宏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75號,102年度訴字第1094、15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陳述如附件之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堯章、趙家宏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江彥儀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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