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九號
聲請人乙○○
2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故關於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確定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本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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