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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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小字第3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被   告  徐筵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被告已出境並移居國外,
本件應海外公示送達,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
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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