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0號

原告 劉彩俠

被告 沈千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沈千越被訴對原告劉彩俠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5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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