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6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永聰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114年度聲再字第65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案由欄「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67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114年度聲再字第65號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之案由欄,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此部分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