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6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永聰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114年度聲再字第65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案由欄「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67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114年度聲再字第65號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之案由欄,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此部分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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