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8號

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送達代收人乙○○律師

被告丙○○

上列被告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鄭芝宜

法官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瑀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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