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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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債權人岡山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9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73514000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列其為法定代理人)。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五、請提出所有權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六、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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