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88號
上訴人 張信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月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