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849號

原告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楊文瑞

被告 蔡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