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849號
原告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蔡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849號
原告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蔡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