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1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宏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宏名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秋妙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