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97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惠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案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