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821號

原告 石珮妤

被告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航

訴訟代理人 鄭羽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工商公示資料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