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18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被告 王健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健華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731元(即原告對王健華之債權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及同地段其上75建號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㈡提出被繼承人 陳阿貞 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並查報上開全體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
㈢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附之事證等繕本份數。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