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1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被告 王健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健華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731元(即原告對王健華之債權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及同地段其上75建號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㈡提出被繼承人 陳阿貞 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並查報上開全體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

㈢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附之事證等繕本份數。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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