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22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