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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