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455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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