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0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073號
上 訴 人 甲○○
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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