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三號
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處分(竹監苗字第裁五四─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一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三線九十四公里設有燈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停下等待約一分半鐘,轉為綠燈後,才繼續往前開約一百五十公尺處,遇警員攔下稱親眼目睹異議人闖紅燈,準備加以告發,異議人不服取締,當然拒絕在告發單上簽名,而警員攔檢地點,距離紅綠燈處達一百五十公尺之遙,且路面又彎曲,根本看不清紅綠燈之燈號轉換情形,憑何稱異議人闖紅燈,為此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但因原處分機關無管轄權而撤銷之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以下簡稱苗栗監理站)以:異議人駕駛一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一分許,在台三線九十四公里處,為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富興派出所員警 林永忠 舉發「駕駛汽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因認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云云。經查:異議人是否有於上開時、地闖紅燈,異議人與證人即取締員警林永忠雖各執一詞,然取締員警確在距離該三岔路口前方約一百五十公尺處,將異議人所駕駛之車攔下,則為雙方所不爭之事實,亦即取締員警並非在紅綠燈處執勤,而係躲在該交岔路口北方約一百五十公尺處,以該距離之遠,取締員警縱使視力相當良好,難免有所誤視,況該三岔路口所設立之燈號,從證人即林永忠當庭提出之現場圖乙紙及照片二幀觀之,竟有五個之多,參以取締員警站立位置係在上坡處,三岔路口則位於下方,兩處間之省道台三線道路又呈彎曲狀態,視線難免受到地形影響,自不能與在三岔路口處之視線相比,取締員警不在三岔路口處執行攔檢勤務,反藏身在距該路口約一百五十公尺之遙,執勤方式自會惹人非議,被取締之人當然亦會有所質疑!另證人即異議人之岳母涂乙○○亦到庭證述:「(問: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早上十點五十分,在台三線五十公里處,你是否有坐你女婿甲○○的車子?)有。」、「(問:你坐在車子的何位置?)駕駛座旁邊。」、「(問:那天看到什麼事情?)我不知道,我們在等綠燈很久,才過去,我們爬坡轉彎時被警攔下,警察說我們闖紅燈。」、「(問:當時有無看燈號?)有,當時我們有在說怎麼那麼久的紅燈。」、「(問:等紅燈多久?)我沒有看時間,˙˙˙˙。」˙˙˙˙˙「(問:你是看到哪壹個綠燈?)直走。綠燈我們就走,沒有想那麼多。」等語明確;證人即異議人之妻丁○○到庭證述:「(問: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早上十點五十分,有無坐甲○○的車子?)有。」、「(問:坐何位置?)左後側。」、「(問:那天情形?)事發當天,我們停留在大斜坡那個紅綠燈等綠燈,不知停多久,綠燈我們有起步,往前開,就看到警察攔下,因我是車主,我以為是一般性的臨檢,要查車籍資料,我就跟著下車,警察就問我們,為什麼被攔下,我們就搖頭,警察說我們闖紅燈,我們覺得納悶,那個位置根本看不到紅綠燈,警察說從看到我們車頭開始,到攔截我們,應該有六秒鐘時間,才能到達,他判斷我們沒有六秒就到達他的位置,認為我們是闖紅燈,我說你們根本沒有看到闖紅燈,只是依照這樣,哪有公信力。後來,他就認為我態度惡劣,說如果我們態度緩和一點,就放我們走,不開我們紅單。」、「(問:路口有幾個燈號?)我不太能確定,我知道那邊有好幾個,因那邊是三叉路口。」、「(問:你坐在駕駛座後面,可以看到前方的紅綠燈?)可以。」、「(問:你那時有在看?)有。那時我們還在說,沒有車子,怎麼等紅綠燈那麼久,才剛說完,警察就攔下了。」等語明確;證人丙○○到庭證述:「(問: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早上十點五十分,在台三線,有無坐甲○○所駕駛的車子?)有。」、「(問:坐在車子何位置?)右後方。」、「(問:當時你是清醒、還是在睡覺?)我是清醒的。」、「(問:你坐的位置,是否可以看到紅綠燈?)前面可以。」、「(問:車子等紅綠燈、起步情形?)我們遇到紅燈,就停下來等,等了很久,在聊天,後來就綠燈,我們就走了,剛開始起步較慢,轉個彎上坡,就被警察攔下,警察拿望遠鏡看我們,我們以為是一般的臨檢,就把車子停下來,警察就說要看證件,我小妹就下車,因車子是我小妹的,我在車上等。」、「(問:警察有無說為什麼攔你們?)我在車上沒有聽到。」、「(問:你們等紅綠燈多久?)約有一分鐘左右。」等語明確(以上均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訊問筆錄)。是異議人甲○○稱:伊未闖紅燈等語,應堪信為真實。本件異議人甲○○既無駕車闖紅燈之行為,原處分機關未查,遽予以處罰,自有未當。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既有未當,本院自應予以撤銷,並諭知異議人甲○○不罰,以昭公允。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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