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0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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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10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吳燕蘋
被   告  林萬春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100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下午
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玖仟 陸佰肆拾 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
伍佰肆拾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
仟肆佰肆拾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零肆佰玖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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