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1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淵
        蔡育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官智榮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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