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1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淵
蔡育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官智榮 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