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6號
原   告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被   告  歐文秀
       歐吉秀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一點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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