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郭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461元,及其中新臺幣59,139元自民國
9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
款,迄至民國95年11月21日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8,461元
(含本金59,139元、利息9,322元)等語,業據原告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卡戶
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等影本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
用額為1,2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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