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5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溪河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6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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