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8號
原 告 王壽美
訴訟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
被 告 彙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曼玲
被 告 李瑋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99年
度司促字第5097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異議,依法視為原告
起訴後,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後,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11
時15分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新北市○○區○
○路三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