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25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許水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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